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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的管辖效力如何认定?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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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

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关于约定的管辖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在实践中,法院的处理结果是不同的。一种结果是,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会导致约定的整个管辖条款无效,法院判决按照法定的管辖条款进行确定。另一种结果是,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仅是部分无效,不会导致约定的整个管辖条款无效。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具体分析上述问题。

- 探讨 -

案号:(2017) 最高法民辖终10号

中广公司起诉亚王和九龙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九龙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及利息;请求判令中广公司对亚王和九龙公司持有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亚王和九龙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亚王和九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目标公司和沙湾电站均位于四川省内,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适。

原审法院认为,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争议管辖条款有明确约定,且该条款未涉及诉讼,继续有效,该约定是对地域管辖条款的约定。依据民诉法及《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驳回了被告亚王和九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最高院认为,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作为认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级别管辖的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时调整,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不能明确知道发生争议时的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对于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的,若地域管辖明确,可以在约定的地域管辖基础上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作出调整,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结果并无不当。

据此案例可知,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可以在约定明确的地域管辖的基础上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作出调整。

案号:(2021) 鲁03民终1624号

天健公司诉堃达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油品归天健公司所有;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第三人舟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

如果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全部无效,即使有明确的地域管辖条款,也不能据此认可地域管辖条款的有效性,据此裁定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其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应予撤销。上述结果与(2017)最高法民辖终10号判决结果是不同的。

据此案例可知,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则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全部无效,不认可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条款。

- 结语 -

级别管辖是对法院上下级之间关于受理第一审案件分工和权限的划分,其是为了平衡各级法院的工作量,使各级法院之间有合理的定位。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各地法院受案状况等的变化,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也会不断变化,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往往难以准确约定管辖条款。

所以,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的,应认为是管辖条款部分无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仅依据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而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协议约定的地域管辖基础上结合级别管辖确定审理法院并无不妥。

以上是笔者结合自身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进行的分析,但是上述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形更多,需要进一步结合立法目的和司法判例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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