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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维权路径之专利侵权诉讼与行政处理问题的探讨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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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 -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我国目前采取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二者并行的保护制度,前者是向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而后者则是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起的专利侵权行政查处。随着当前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步增强,专利侵权行政查处对专利权的保护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补充作用,其案件数量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基于此,本文对“专利侵权行政查处”这一行政保护手段予以说明,并对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行政查处这两种保护方式予以比较。

    - 探讨 -

    一、什么是专利侵权行政查处

    地方知识产权局拥有专利执法职能和专利管理职能,其专利执法职能包含了专利侵权行政查处权。《专利法》第六十条是专利侵权行政查处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专利侵权行政查处是通过地方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行政决定来制止侵权行为,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行政调查,确认侵权行为成立后,在做出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决定时,还能够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对该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以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

    二、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行政查处

    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行政查处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均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即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而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

    1. 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而专利侵权行政查处中,不能做出损害赔偿的决定,但是可以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针对赔偿的额度进行调解;

    2. 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而专利侵权行政查处中,并没有诉前禁令这一程序,其不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诉前的行为保全;

    3. 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两审即终审。而专利侵权行政查处中,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也是两审终审;

    4.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书。而专利侵权行政查处中,专利权人则需要通过做出行政决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5. 作为专利权人,通常都会希望侵权人销毁实施侵权行为的模具或者专用设备。专利侵权诉讼中,《民法典》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中,没有涉及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不能支持这一诉讼请求。而专利侵权行政查处中,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43条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做出责令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模具或者专用设备的行政决定;

    6. 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法院案件数量较多,案件积压通常比较严重,再加上常常都会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的拖延,使得案件的结案周期比较长。而专利侵权行政查处中,其纠纷处理的程序相对简单,执法人员既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能够保证执法的效率。

    - 结语 -

    可见,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行政查处这两种维权途径各有利弊,但专利侵权行政查处在效率性以及停止侵权行为的彻底性上更占优势。因此,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并择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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