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引言
"1215猫车事件”、宠物托运中猫狗无故死亡的事件、因女孩遭恶犬咬后大规模捕杀猫狗的现象……这些虐待、伤害宠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宠物保护立法,在上述纠纷中多数当事人难以寻求合理的解决路径,加害者多以赔偿和道歉草草了事,难以安抚人们对于宠物受虐受到的伤害,从而引发许多社会矛盾。正因为人类应当是具有理性和人道性的生物,所以对自己抚养的伴侣动物具有更深的寄托和感情,即便是对于其他动物,也会因为体察到动物的痛苦情感,而保有不进行非人道伤害的基本共识。在文明逐渐进步的当代社会,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宠物保护的相关立法问题呢?
探讨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动物的立法主要集中在野生动物、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农村动物保护上,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但主要还是以人类的生态、经济效益以及管理动物为核心目的而制定的,并不涉及动物福祉保护的内容。在最近的两会上也有不少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宠物保护立法的提议,其中就提出了更为专业的名词:伴侣动物。
所谓伴侣动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的界定是:“出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家庭被人民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包括猫、犬、鸟、马、鹦鹉等。一旦某一不被法律所禁止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个体被作为宠物动物饲养时,该动物将终身被视为宠物动物。”由此观之,对伴侣动物的保护是与我们人类生活以及情感休戚相关的。即便是流浪动物,由于其与家养的伴侣动物之间随时可能进行转换,也应当纳入保护和规制的范围。
然而,我国立法中更多是将其视为财产客体来进行保护,比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的侵权责任编对侵害财产的人进行处罚。或者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也零星地制定了一些针对伴侣动物的管理条例,例如2009 年成都市出台《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2014 年辽宁省出台《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等。不过大都法律强制力不足,并且仅仅针对犬类动物。
虽然早在2009年,我国就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专家建议草案,并于2011年进一步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专家征求意见稿,以期推动相关立法进程,然而直至今年,多位人大代表仍持续倡议制定针对反虐待动物的法案。但至今仍没有推出一部相关的保护立法,主要是由于社会公众在动物保护议题上尚未达成广泛共识,法律以人为本位的观念与动物保护立法背后的价值理念存在差异,加之虐待动物行为的具体界定及其严重程度难以统一标准,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历经多次讨论却未能正式颁布实施。
通过以上的梳理,可以看出随着时代发展,虽然伴侣宠物逐渐普及,人们保护动物的意识也在提高,动物于许多宠物家庭来说是朋友,更是家人,但是具有滞后性的法律规定却没能给予这些动物保护。仅仅靠舆论和道德的力量对那些伤害动物的人予以反击远远不足。
举个例子,在宠物托运行业,因为黑心托运为了省钱将原本的空运变成陆运,或者将宠物专车换成大巴车厢,出现各种宠物窒息、脱水甚至是遭受碰撞而致死的事件,完全把宠物当作随意践踏的物件。
而在这些案例中,解决方式通常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害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来赔偿财产损失。若合同中没有写明宠物的价值(比如某些价格较高的宠物)或者主人无法举证购买宠物的价格时,获得的赔偿标准将更低。另外,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有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由于此类案件多以“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宠物主人们很难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国外相关立法梳理
早在1987年,欧洲就有公约提出了对宠物动物保护的合理性,《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的导言指出:“欧洲理事会的各成员国……考虑到人类具有尊重所有具有生命的生物,并且把宠物动物与人类有一种特殊关系的观念印入脑海的道德义务……考虑到宠物动物对人类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性和因此对社会的价值……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欧洲许多国家对动物的福利保护立法比较完善,特别是对于伴侣动物的保护,或许这些法律法规能给我们带来些许思考和参考。
英国
英国在动物权益保护立法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其完善的法规体系堪称全球典范。自1991年《动物保护法案》的颁布实施起,英国即确立了对忽视或不妥善照管伴侣动物的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至2007年,《动物福利法》进一步巩固并扩展了这一框架,尤其针对人类宠物动物的全面福利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些法律确保了伴侣动物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如清洁饮水、充足食物和适宜居住环境,更延伸至它们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涵盖了繁殖、交易活动的规范以及对流浪动物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措施法规。
这些条款有利于规制宠物市场的繁殖乱象,比如我们熟知的折耳猫,其实是为了符合人类审美,无良商家繁育出来的具有先天性基因缺陷的猫,这样不仅猫咪一生痛苦,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欺骗。
美国
美国人民对生命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后,也开始关注动物权利,制定了《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定除了传统意义上采取暴力行为为虐待以外,囚禁伴侣动物禁止其饮水、吃东西也属于虐待。对于运输动物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比如《二十八小时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商人、货运人员只顾经济效力,而不注重动物的生存空间,针对饮水、食物等都有了最低限度的规定。
韩国
作为与我国有着一些相似人文环境的东亚国家,韩国对伴侣动物的保护主要集中在针对饲养人义务的规定以及流浪动物收容的问题上。规定伴侣动物出门需要牵引,使用口套,除了考量到防止伴侣动物不受控制时袭击人类,还可以保护伴侣动物不随意吞噬异物而发生生命危险。对于人口基数大的城市还需建立动物收容所,可以有效防止流浪伴侣动物增多,繁殖增量快,从而导致更多的流浪动物出现。
结语
我们依旧可以坚持法律是以保护人为主体的权利而存在的,是人本位的。因为抛开人作为利益和立法主体,空谈动物保护是不利于人类给予动物保护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动物福利”是与人类并存的,对待动物的态度背后折射着人们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也正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
参考文献:
1、常纪文.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法学辨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7):6-8.
2、张敏,严火其.从动物福利、动物权利到动物关怀——美国动物福利观念的演变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34(09):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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