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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乘风破浪的姐姐》引发的著作权思考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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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夏天,如果说最火的综艺节目是哪个,《乘风破浪的姐姐》绝对榜上有名。这个节目是芒果台推出的女团成长综艺节目,召集了30位30+的女艺人,希望通过训练和考核,最终选出5位组成女团。不同于之前的新人选秀类节目,这些“姐姐们”已经在演艺界摸爬滚打了很多年,并在自己所在的领域取得了瞩目的成就,自带热度,节目一播出就引起了全网轰动,高居各平台话题榜榜首。其中张雨绮小姐姐个人首秀选择演唱《粉红色的回忆》,满满的少女感,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张雨绮姐姐自称选择此歌曲是觉得KTV中的MV不好看,想要替换成自己的MV,雷石KTV点歌机老板隔空回应:“安排!gkd”。笔者听完这一波互动,冒出一身冷汗,不知道这个事情各个环节的授权谈妥了没?

张雨绮版《粉红色的回忆》是《乘风破浪的姐姐》这个综艺节目的一个构成要素,《乘风破浪的姐姐》究竟是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称“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呢?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裁判精神,区分一个作品到底是构成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整个作品包含了制作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类电作品;而如果仅仅是采用机械方式录制完成,没有任何构思的情况下则构成录像制品。在轰动一时的《天空之城》词曲作者李志诉《明日之子》制作方侵犯其著作权案件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为“类电作品”;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中国歌曲》“是央视综艺频道播出的一档音乐类综艺节目,节目有导演、监制及制作团队,节目视频显示,其系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及后期剪辑而完成的影像,该些连续的画面影像反映了制作者的构思,故涉案节目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笔者认为,按照同样的标准,《乘风破浪的姐姐》节目的编排、拍摄、录制具有独创性,能够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应当认定为构成类电作品。

首先,KTV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对外播放《粉红色的回忆》会涉及到著作权人的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KTV需要获得《乘风破浪的姐姐》节目的制片者的授权。

另外,KTV想要使用张雨绮版《粉红色的回忆》,需要获得张雨绮本人的授权么?这要从张雨绮本人的法律地位说起。前文已经陈述,《乘风破浪的姐姐》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粉红色的回忆》作为《乘风破浪的姐姐》节目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张雨绮对其并不享有著作权,其享有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表演者享有的权利规定为:“(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而通常KTV是以各种技术手段机械表演作品,不涉及歌手的表演者权,故KTV不需要单独获得张雨绮的授权。

最后,KTV需要获得《粉红色的回忆》词曲作者的授权么?随着我国公民著作权意识的逐渐提高,综艺节目一般会与节目中使用的歌曲的词曲作者或其著作权管理组织如音著协等达成授权许可协议,KTV是否需要和词曲作者协商授权事宜,需要看权利人和制片者协议中关于该环节是否有相应的许可。词曲作者对自己的作词和作曲可以单独主张权利,保险起见,建议KTV经营者务必要审查制片者获得的授权包括哪些内容或者单独找词曲作者获得直接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张雨绮在演唱歌曲时主要使用的是词和曲,只需与词曲作者(或其授权管理组织,如音著协等)达成许可协议即可,不需要专门跟原唱打招呼,即便张雨绮为了体现自己的实力,极力的模仿原唱,只要没有对原唱的形象造成任何丑化,一般不会对其构成侵权。当然,在音乐圈里有很多多才多艺的歌手,同时也是自己演唱歌曲的作词人或作曲人,那对不起,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获得原唱的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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