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2025年2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Z6·尊龙凯时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Z6·尊龙凯时刑辩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Z6·尊龙凯时刑辩论坛(第一期)《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与风险防控》”于北京Z6·尊龙凯时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
本次特别邀请到北京师范大学二级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高级学术顾问吴宗宪,以“刑事辩护的犯罪学视角探讨”为主题进行分享。以下是吴教授在论坛的发言,整理刊以供众览,冀有所助!
尊敬的各位同仁、嘉宾,
非常感谢邀请我参加中国政法大学——Z6·尊龙凯时刑辩论坛,使我有机会在此与诸位老友新朋相聚,尽管我的专业重心未直接涉足刑事辩护实务,但近几年来,我主要从事犯罪学领域的研究,让我对刑事辩护有了一些从犯罪学视角的理解。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我的一些思考。
首先,让我们对犯罪学有一个基本的概览。犯罪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其独特性在于它主要从非法律视角出发,深入探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对策。这一学科不仅关注犯罪事实本身,更致力于挖掘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动机,为我们理解犯罪、预防犯罪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角。
将犯罪学与刑事辩护相结合,我认为是一个极具前瞻性和实践价值的议题。犯罪学视角的引入,促使我们能够关注犯罪人的动机、诱因、犯罪过程及其犯罪后的状态与变化,从而为辩护提供更加全面、深入的依据。同时,深化我们对刑事案件的理解,还能够拓展辩护的维度和深度,为刑辩律师提供更加多元、全面的辩护策略。
从犯罪学视角进行辩护,我总结了一些关键内容供大家参考。
犯罪原因的辩护
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犯罪原因的辩护,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包括职务犯罪,都有一定原因,深入分析犯罪原因,可以为辩护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犯罪动机辩护。这是通过查证行为人犯罪动机中的有利因素进行的刑事辩护。犯罪动机是推动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并引导犯罪行为实现犯罪目的的心理倾向。根据社会性质的不同,犯罪动机可分为反社会型犯罪动机、中性犯罪动机和积极犯罪动机。反社会型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性质相同,而中性犯罪动机则很难用社会道德去评判,它包括好奇心、探求欲望、同情心、迷恋等。积极犯罪动机本身实际上对社会是有益的,但可能由于采取的手段方式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后果。因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若发现犯罪行为人有中性或积极的犯罪动机,这无疑可以成为辩护的一个新视角,为辩护提供新的思路与启发。
二是犯罪诱因辩护。这是通过查明犯罪行为发生中的犯罪诱因的情况进行的刑事辩护。犯罪诱因是指能够满足个人需要或威胁个人安全并诱发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外部因素。诱因的不同情况与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紧密相关。外部因素对犯罪行为人来说可能充满吸引力,当难以经受住诱惑时,便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此外,外部的强制胁迫也与人身危险性紧密关联。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外部因素,为辩护提供更加全面的思考与启发。
三是被害人过错辩护。近些年来,我们通过一些司法案件对被害人过错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被害人不再是纯粹无辜的个体,而是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被害人学创始人之一本杰明·门德尔松(Benjamin Mendelsohn)根据被害人应受惩罚的程度,将其分为完全无罪型被害人、罪过轻微型被害人、与犯罪人一样有罪型被害人、罪过大于犯罪人型被害人、罪过极大型被害人、想象型被害人六种类型。律师在进行案件辩护时,可以考虑从被害人过错的角度进行辩护,这可能为辩护带来新的突破,被害人的过错可以相应地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其四是犯罪过程辩护。这是指通过查明犯罪行为发生过程本身的情况进行的刑事辩护。犯罪学的研究发现,不同的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差异,有的人属于预谋型犯罪,有的人是情境型犯罪。预谋型犯罪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与酝酿,意味着个人型犯因性因素在犯罪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很大,因此个人的社会危险性通常较大,罪行较重。情境型犯罪主要由情境因素引发,当时产生犯罪动机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个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律师若发现行为人为情境型犯罪,可以考虑是否可以从罪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辩护。
犯罪预后辩护
犯罪预后是指个人犯罪之后的状态和变化。犯罪预后辩护是指通过查证行为人的犯罪预后情况进行的刑事辩护。
犯罪学不仅关注犯罪原因和犯罪现象,还关注犯罪后的情况。这一角度的思考同样可以纳入辩护的范畴。犯罪预后的辩护主要包括犯罪后状态辩护和犯罪生涯辩护。
犯罪后状态辩护关注的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所处的状态,这能够反映出其未来变成守法公民的可能性大小。这种状态表现在对犯罪的心理态度与反应上,如犯罪人是否后悔、是否心存歉意等心理反应,以及是否对被害人作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积极行为。同时,还表现在与刑事司法机构的关系上,如是否积极配合、主动供述等。这些都是犯罪后状态的重要反应,对量刑的评判具有一定帮助。
犯罪生涯辩护则是指通过查明行为人犯罪生涯的情况进行的刑事辩护。犯罪生涯是指个人进行犯罪行为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现象。不同犯罪人的犯罪生涯是不同的,例如,根据犯罪人开始犯罪的年龄早晚,可分为早发犯与迟发犯。早发犯从很早的时候就开始犯罪,犯罪生涯很长,更难发生改变,未来对社会的危害可能更大,辩护时可能存在较大难度。迟发犯在很晚才开始进行犯罪活动,容易悔过,预后较好。同时,根据发展犯罪学的大量调查研究,还可将犯罪人分为青少年期犯罪人与长期持续型犯罪人。青少年期犯罪人仅在青少年期进行犯罪行为,随着年龄及心智成熟逐渐不再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未来发生积极变化的可能性较大。而长期持续型犯罪人早年开始犯罪行为并持续到成年期,社会危险性较大,未来发生积极变化的可能性较小。律师对该类人群进行辩护时线索非常有限。
心理测验辩护
心理测验辩护是指通过心理测验方法评价行为人心理特质的刑事辩护。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人格测量、态度测量等方面备受重视。通过心理测验的方法,可以评价行为人的心理特质。可以寻找行为人未来预后较好的心理特质,以此为基础制定有利于律师进行辩护的方案。在国外很多刑事案件辩护中,专家证人被经常用以辅助辩护工作,如利用心理学家进行心理测验以发现更有利于辩护的线索。我认为这种方式同样可以运用到我们以后的辩护工作中,为辩护提供更加科学、客观的依据。
最后,我要分享的是从犯罪学角度开展刑事辩护的基本步骤。
首先,要确立辩护思路,找到最适合为该案件当事人展开辩护的方向;其次,需查找相关证据,以支持辩护观点;三是选用恰当方式呈现主要观点和相关证据,让法官和检察官采信辩护人的观点,了解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对其量刑定罪的价值。
以上便是我结合近年来的犯罪学研究,对刑事辩护的犯罪学视角所进行的一些探讨,供大家参考。感谢各位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