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6·尊龙凯时

动态与观点

论坛回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顾永忠:智慧交融,精准、有效辩护职务犯罪

2025-02-19
浏览量
200

2025年2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Z6·尊龙凯时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Z6·尊龙凯时刑辩学院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Z6·尊龙凯时刑辩论坛”(第一期)《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与风险防控》,于北京Z6·尊龙凯时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


本次论坛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顾永忠,围绕“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与风险防控”进行主题发言及研讨总结。以下是顾教授在论坛的发言,整理刊以供众览,冀有所助!

22.jpg

尊敬的刘艳红副校长、高警兵主任,以及来自学界与律师界的各位同仁,下午好。能够受邀参加北京Z6·尊龙凯时律师事务所刑辩论坛首期活动并发言,我深感荣幸。尽管我亲自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有限,但其中不乏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三十年前,我曾代理一起截止当时是中国职务最高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经过二审阶段的不懈努力,最终改判为死缓。十年前,我又办理了一起截止当时乃至现在属于职务最高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结果不仅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也获得了社会及相关政法机关的肯定,更在一定意义上开创了近年来“大老虎”案件的办案模式。这类案件通常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涉案人员多为副部级以上高级别公职人员,一般都选择认罪认罚;二是一审判决后一般不上诉。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这一态势主要归因于2018年国家监委的转隶建设走入正轨,以及中央反腐败政策的强化和调整。随着《国家监察法》的修订与完善,以往因办案措施及资源限制而难以及时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如今得以比较高效地进入司法程序。从律师案源的角度讲,职务犯罪的辩护案件将会有增无减。据报道截止去年11月份,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生效的被告人160多万人,职务犯罪案件2万多人,尽管职务犯罪案件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占比不高,但其绝对数量在持续增长,且对办案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均提出了严峻考验。

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案情条件,对律师如何开展确有成效的辩护并帮助律师防范执业风险,是我今天与大家分享的重点。

首先,需明确职务犯罪的特点。众多学者已从政治上、反腐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角度总结出诸多职务犯罪的特点。我今天紧扣论坛主题,从辩护视角谈谈职务犯罪的特点,并且我认为职务犯罪辩护的关键不仅在于把握其特点,更在于重视案情条件。职务犯罪的整体特征虽为辩护提供了宏观、整体性、共性的指导,但每个律师所办理的案件都是具体的个案,因此,对案件如何辩护主要应基于案件本身的案情条件,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创造的有利与不利条件等,这些才是律师在办案中必须深入研究剖析的核心要素。经常听到有些律师讨论职务犯罪能不能做无罪辩护、哪些案件应该怎么辩护等。其实,抽象的讨论考虑怎么辩护是不合适的。任何辩护的思路、方案、策略、观点,都要立足于这个案件本身给律师提供的案情条件。在现有的条件与空间下,能够最大限度的进行辩护,这才是律师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具体而言,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包括:

一是与职务的关联性。职务犯罪与其他普通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相关,而职务又涉及到职责与职权两个方面。职务犯罪中事故类的犯罪、玩忽职守类的犯罪等,首先强调的是行为人没有依法依规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办理此类案件律师需重视行为人应该履行的职责是什么,其是否履行了职责、违背了职责、懈怠了职责。对于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类案件的辩护,律师办案则要高度重视行为人的职权是什么,其是否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或者是否滥用职权。

二是当事人认罪率较高。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约90%的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尤为如此。因此,辩护不应仅限于无罪辩护,更应充分利用法律与案情条件,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轻罪、罪轻及量刑辩护。同时要慎重对待翻供案件,不宜轻易提出无罪辩护。这类案件律师一定要高度重视,首先弄清当事人为什么会翻供,是否存在法律上可以翻供的理由,或者是否原来认罪的事实基础就不存在,如果确有这样一些情况,可以考虑提出无罪辩护,否则应谨慎提出无罪辩护。对于当事人已表示认罪、律师也认为确实有罪的案件,律师应当充分利用当事人自行创造的有利因素进行辩护。对于当事人尚未明确表示认罪,但律师认为确实有罪的案件,应当严格履行告知职责,确保当事人对其案件持有客观、理性的认知。这包括清晰阐述各种可能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全貌,理性地作出认罪与否的明智选择。在此基础上,力求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三是职务犯罪中过失犯罪较多。比如事故类犯罪、渎职类犯罪等,多为过失犯罪。律师需深入研究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主观过失,以及过失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四是职务犯罪结果犯较多。在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类有19个罪名,责任事故类有12个罪名,玩忽职守类有13个罪名,滥用职权类有21个罪名,徇私舞弊类有19个罪名。这些职务犯罪往往要求要有具体行为,而且还要由此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律师在辩护时应重点关注结果是否确实发生、是否与行为有因果关系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如何等。


总结研讨

我认为今天论坛的交流很成功,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讨论的话题“有广度”,不仅涉及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还涵盖了非公职人员及民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二是“有高度”,讨论不是就事说事,就案说案,而是将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与国家的法律政策、反腐败形势及体制相结合;三是“有深度”,大家的发言从最初讨论抽象、一般的问题到后面进入到对个案、个罪相关具体问题的深入剖析;此外,大家的发言,既提出了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困惑,也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同行提供了善意的风险提示,还分享了办理个案的心得体会、成功经验。感谢各位律师的精彩分享与宝贵经验。谢谢大家。


1.jpg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