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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专局创造性判断方法的三个步骤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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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专利局在专利制度建设方面处于全球前列,已经形成了科学、有效、完整的创造性判断方法体系,欧洲专利局的创造性判断方法对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六条第1段规定,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如果发明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发明采用了创造步骤。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将“显而易见”定义如下:显而易见是指不超越技术正常进步,仅简单或合乎逻辑地遵循现有技术(即不涉及行使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期望的任何技能或能力)即可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欧洲专利局基于《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1)款第(c)项规定在《审查指南》中提出了“问题-解决方案法”,以确保对创造步骤的客观评估和避免对现有技术的事后分析。《审查指南》和《上诉委员会案例法》还结合具体案例就创造性判断方法作出了详尽阐释。

      “问题-解决方案法”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依据《审查指南》,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指能给研发本发明提供最有说服力起点的一项现有技术。因此,该步骤的核心目的是确定最有说服力的发明起点。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其是否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有相似目的或效果,或至少是与该发明属于相同或非常相关的技术领域。最接近现有技术往往与发明有相似用途且只需要最少的结构和功能改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应选择“桥头堡”位置,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情况下实际采取位置。相较于相同技术特征数量最多这方面,通常应给予诸如发明主题、原问题表述和预期用途以及将要获得效果等方面更多重视(T870/96)。当存在多份现有技术文件时,最接近现有技术必须为技术人员提供最有希望的发明跳板的文件(T656/90)。评估创造性步骤的起点应至少是“有希望”的,但是适用该原则时必须注意避免事后之明。例如,技术人员不可能为获得简单构造而首先使用与具有复杂机构的特殊实施例有关的现有技术,然后从本发明中省略该机构(T871/94)。即使有与相同目的有关的现有技术可用,也不排除与相似目的有关的文件可能更适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况,但前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立即清楚地认识到,可以在最多结合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就能以直白的方式使其公开内容适应所要求保护发明的目的(T1841/11)。欧洲专利局在反对者是否可以任意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以多种方式攻击创造性问题上持肯定态度(T320/15),因为能破坏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显然比不能破坏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更能代表最有希望实现发明的跳板(T1742/12)。

      综上所述,“最有希望的起点”是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时需要考量的核心元素,相较于发明目的和技术领域相关性等方面,公开的技术特征数量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但是,异议请求人有权任意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客观技术问题

      为确定客观技术问题,首先要研究发明文件、最接近现有技术以及二者结构或功能方面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技术效果,然后确定客观技术问题。为避免事后之明,客观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不能包含指向技术方案的指针。原则上,发明提供的任何效果均可作为确定客观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该效果可从申请中衍生出来,但其不应与申请中所陈述的一般目的和特征相矛盾(T155/85)。对于在最初提交申请中未提及但与所提及使用领域有关的附加优点,通常也可考虑用于评估创造性,前提是其不改变发明特点(T440/91)。不能将补充试验数据作为确定问题已解决的唯一依据,必须基于申请中的数据来验证解决方案是否实际解决了问题(T1329/04)。对于已知技术替代方案,不一定需要重新确定客观技术问题(T92/92),也不必显示出实质性或渐进的改进(T588/93)。

      第三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欧洲专利局提出了“能-愿意判断法”,即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有任何教导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时“愿意”,通过考虑该教导去改变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目的(T1014/07、T867/13)。该方法的关键不在于技术人员是否“能”通过改变最接近现有技术来实现发明,而在于当期待某些改进或优势或期待解决潜在技术问题时他是否由于现有技术的激励“愿意”去做这样的改变(T2/83、T90/84)。

      “能”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时通过考虑该教导去改变最接近现有技术,可以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要实现的目的。采用“能-愿意判断法”时还可能涉及到确定技术人员是否“愿意-也不能”做出特定改变,回答这个问题时,有必要根据能够促使熟练技术人员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行事的有形证据找出确凿理由(T1014/07)。

      是否“愿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人员考虑到特定技术目的要达到的技术结果(T939/92)。即使是隐含提示或隐含可识别激励也足以表明技术人员“愿意”结合现有技术的要素(T257/98、T35/04)。愿意做什么或不愿意做什么,不仅取决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公开,还取决于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水平(T867/13)。根据“能-愿意判断法”,对创造性步骤的评估必须包括根据最接近现有技术或由此衍生的客观问题来确定技术人员在多大程度上有良好理由去引用进一步的现有技术并将其教导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工艺/装置,或者换句话说,是否有任何因素指向这些现有技术的不同教导的组合(T1126/09)。

      欧洲专利局“问题-解决方案法”和“能-愿意判断法”有机结合的架构设计科学合理,具有良好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欧洲专利局坚持“问题-解决方案法”主线,致力于通过不断修订《审查指南》和《上诉委员会案例法》完善其创造性判断方法体系。

      综上,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可以借鉴欧洲案例法制度和优秀案例,并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形成更加科学有效的创造性判断方法体系。如此有利于提高授权质量,让真正的创新得到更好保护,从而更好地鼓励持续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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