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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更清晰 执法更明了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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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施行在即——
  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下称《标准》)实施后,这些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严谨的规制。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标准》,旨在统一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聚焦商标管理与执法实践难点,进一步明确了商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并与之形成有效衔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莲峰指出,《标准》对于提升商标执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细化界定九类违法行为
  《标准》共形成三十五条规定,主要聚焦商标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标准》从适用主体或功能来看,主要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标执法过程中提供执法参考。同时,《标准》进一步细化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认定,使执法标准更为具体、可量。”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介绍。
  《标准》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这些行为包括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这有助于执法人员在面对概括性的法律条文时,找到具体的实施标准,做到有法可依,也有标准可量化。”中华商标协会会长马夫表示。
  马夫举例介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该条款虽然容易理解,但要如何在执法层面上实施?实施对象有哪些?新兴产业如电子烟行业是否适用传统烟草行业的商标相关规定?这些问题都曾是横亘在执法人员面前的“鸿沟”。“《标准》对这些具体问题作了集中回应,这将为进一步建立协调、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形成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增加筹码,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马夫表示。
  整体呈现四大制定思路
  业内专家认为,《标准》结合商标执法实际需要,具有细化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确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强化了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监管义务、强化了商标注册人的监督和印制单位的审核义务等四大特点,为具体商标执法工作提供了有效指引。
  细化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标准》规定,在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时,应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并对中国境内特定公众的认知予以考虑;提出在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时,应对商标使用时的时代背景、商标的构成要素等因素加以考量。”王莲峰介绍,这些规定有利于统一判定标准,提升判定的效率与可采信度。
  明确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标准》指出,对擅自调整或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且仍标明“注册商标”等行为,商标执法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将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相关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王莲峰表示,这一规定是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违法使用商标注册情形的具体细化,使一线执法人员更加明晰这一情形的执法流程。
  强化了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监管义务。王莲峰认为,《标准》加强了对集体或证明商标的管理,对因集体商标成员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进行备案等情形,致使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等情况,明确了具体的判罚标准,有助于加强集体或证明商标管理工作,最终使消费者获益。
  强化了商标注册人的监督和印制单位的审核义务。“《标准》强调,商标注册人应监督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承印已注册和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单位,负有审核义务,应核查委托人的证明文件;承印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单位除了审查相关证明文件,还应查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存在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已注册商标。”王莲峰指出,这些举措将商标侵权管控前置,有利于防范侵权风险于未然。
  “我们相信,《标准》的出台实施能够从行政执法层面有效打击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有利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马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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